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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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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层次科技人才
团队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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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4〕8号):《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 省科技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等部门以及各市政府,根据省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各市招引需求,制定年度科技团队招引方案,报省政府审定。第四条 省科技部门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年度科技团队招引方案,面向全球公开招引科技团队,并组织专家从技术、领军人才和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对申报的科技团队进行综合评估,排出顺序,列入省科技团队备选库,向各市发布。 第六条 省科技部门根据各市申报情况,按照进入省科技团队备选库的科技团队排序,提出拟支持的10个左右科技团队建议名单,原则上每个市不超过2个。建议名单经公示后报省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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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收受财物或接受吃请等,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审核环节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对规定条件从紧或从松,刁难申请人,从中徇私谋利。
3.决策环节不如实报告审核情况,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打招呼、搞变通,对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予以推荐申报。
4.申报推荐环节不按规定予以推荐。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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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推荐条件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4、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评审考察的;
5、在推荐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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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8-5606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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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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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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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公布有关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对不予公布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科技项目承担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国家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相关工作的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方便。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6〕40号)三、重点任务(一)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共享与发布体系。2.完善科技成果信息登记制度。建立科技成果在线登记系统,畅通科技成果信息收集渠道。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在立项时,应约定科技成果登记事项。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在结题验收后1个月内,应在省科技成果信息系统进行登记。非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成果按照自愿原则和相关要求进行登记。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科区〔2018〕52号)第二条: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各市科技局负责所在地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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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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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擅自增设变更推荐程序或条件的;
3.在推荐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权力、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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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8-5606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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